活动现场,王世龙摄
赣州讯 许献清、邓大群、王斌报道:9月1日上午10时许,由赣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州市公安局、赣州市法制办、赣州市司法局联合举办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施行日启动仪式,在赣州章贡区黄金广场举行,这标志着赣州市第一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性法规正式施行。
据了解,《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已由赣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7月27日批准,自2018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是赣州市第一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综合性法规,也是赣州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二部实体性法规。《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结合了赣州实际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解决了以往工作上遇到的诸多难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城市交通管理、法制建设领域的一件大事。
《赣州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规定》内容分总则、道路通行条件、车辆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53条。其中重点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必须悬挂临时通行标志方可上道路行驶,该类车辆所有人必须持相关证件到住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后,该类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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