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讯 刘慧、记者张翠萍报道: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该院判决安远县城管局及涉案企业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受害人杜某宁因购买化肥从东江源大道步行至九龙工业园路段,因当时太阳光照强烈,为躲避强烈的阳光,受害人杜某遂从该路段的自行车道改行至有树荫遮挡的人行道。10时30分许,当受害人杜某步行至被告公司门口路段时,因被告公司改变道路原貌而将其门口的道路挖断改建成一个低于原先道路路面约1.3米的斜坡,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导致受害人杜某从被告公司门口右侧路段人行道中的盲道摔下至被告山香公司门口斜坡处,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5月14日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没有在擅自改变的道路的隐患处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修建台阶或安装护栏等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安远县城管局作为市政维护的管理部门,对市政道路有维护管理职责,而其对该处长期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死者杜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晴天日间在能见度及路况良好的市政人行道上行走,未合理注意路面状况尽到安全义务,行走时踏空摔下致死,故其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有主要过错。因此,判处被告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即赔付180397元,被告安远城管局承担10%赔偿责任即赔付601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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