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对郑某损坏燃气管道一事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让违法违规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据了解,郑某在宜春经开区春彩路电镀集控中心做雨污分流铺设管道施工时,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与燃气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实施铺设管道作业,在破拆水泥路面时,将埋于地下一根中压DE63燃气管损坏(裂痕5毫米),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事故发生后,该分局立即同时会同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在现场开展设置警戒区域等工作,配合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2小时内将燃气管道抢修到位,让事故损失降到最低,未造成人员伤亡和二次伤害。同时,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敦促当事人按照燃气公司要求对开挖地段恢复原状,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图文:卢云 付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