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惠企政策)办理主体、设定依据、申报条件或标准、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办理程序、要求、联系信息。
本指南适用于(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惠企政策)申报。
2.主体
政策兑现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设定依据
3.1 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发〔2019〕2号)
(一)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3.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9号)
二、延长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享受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申报条件或标准
4.1 办理条件:1.在抚州注册落户,2019年以来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等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3.截至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应已连续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 个月以上(按规定免缴失业保险费的期限视同缴费)。
4.受经济形势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2020年连续3个月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平均下降30%以上亏损的、或连续3个月以上利润同比平均下降40%以上的、或1年内亏损月数达6个月及以上。
5.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
4.2 政策标准:按上年度6个月的统筹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和一般企业稳岗返还中的一项。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
6.办理程序
窗口受理—分流转办—办结
7.申报材料
7.1 困难企业申请认定表(原件2份)。
7.2 对应时期和上年同期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及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
7.3 与企业工会组织商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方案及实施效果(原件2份)。
8.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9.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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