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记者从赣州经开区税务局获悉,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决定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赣州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了解到,纳入“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后,试点企业可以享受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等诸多政策红利。
此次赣州综合保税区纳入“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范围,意味着赋予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将有力推动赣州综合保税区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支持综合保税区企业更好地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培育和提升国际竞争新优势。
此外,赣州经开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提醒,该政策落地前,区内、外销售方均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发布后,区内企业发生内销业务时可领购并向区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向区外企业购进物品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黄晓琪 记者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