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委机构改革要求和《吉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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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委机构改革要求和《吉安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吉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