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尹玲玲)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11月13日,《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发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实行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定期对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运行等七个方面的事项进行排查。同时,实行特殊事项专项排查制度。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布或者修改,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以及大型活动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惩治。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办法》还明确实行社会公众举报奖励制度。
根据《办法》,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四种行为是:未依据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明确单位各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未按照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者信息档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