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新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接到28名劳动者投诉,称其所工作的某酒店存在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人社局随即立案调查,确认该酒店存在拖欠多名员工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之后,人社局按法定程序向某酒店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某酒店立即足额支付28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人社局催告,某酒店仅支付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剩余16名员工工资未支付,在法定期限内,某酒店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人社局遂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强制执行某酒店剩余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渝水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渝水区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涉劳动者权益保护类案件,对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行为始终坚持“零容忍”,采取多种强有力措施重点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某酒店拖欠劳动者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办理,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劳有所得,解决了劳动者的“忧薪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威。(沈梦梦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