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是工程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现象。近日,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决李某向罗某支付工程款三十万元。
2013年,李某与罗某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李某将某项目工程承包给罗某,双方对承包方式、价格、付款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罗某按合同履行了其义务。2018年,李某与罗某签订一份《协议》,确认李某因涉案工程所欠罗某工程款的事实,并承诺了付款时间,但付款期限到期后,李某一直未支付款项,罗某多次催讨均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安源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李某与罗某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罗某要求李某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安源区法院 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