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严林伟 曾娜 记者应邓佳)李某和万某系邓小某的外公、外婆,从2009年11月开始,一直随其外公外婆居住,并由其照顾,直至其父母亲2014年3月协议离婚,才由其父亲邓某抚养。现李某、万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其照顾邓小某期间的劳务费(含在此期间垫付的生活费、学费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李某、万某的诉请,邓某不服上诉至萍乡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在长达四年半的时间中,邓小某随李某、万某居住生活,经历了幼儿园、小学的学习教育阶段,李某、万某为照顾邓小某的生活、教育,必然会付出大量的精力、劳务和支出等相关费用。虽然这种以亲情为基础的“劳务”行为不能完全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带孙费”,但给足生活费亦是必须。邓某虽然与李某的女儿已经协议离婚,但双方与邓小某的关系并未因此改变,且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劳务费双方均负有支付义务,且在邓某与李某女儿的离婚协议书中也明确约定了家庭债务全归邓某负责承担,故李某、万某基于照顾邓小某而仅向邓某主张劳务费并无不当。综上,李某、万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获得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