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彭某(女)与黄某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2018年1月育有一女。因当时彭某未达法定婚龄,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黄某给付了彭某家彩礼22万元。女儿出生后,双方经常争吵,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解除同居关系,但因女儿抚养权及彩礼问题产生纠纷。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与黄某所在地乡镇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乡镇调解员表示,该纠纷在诉前已经进行了调解,由于双方家庭矛盾较大,调解未成。鉴于此,法官迅速调整调解思路,决定发挥社会力量共同调解。法官邀请了乡镇调解员、妇联干部、当地派出所民警一同参与调解。经过一个上午调解,彭某与黄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女儿由黄某抚养,不要求彭某给付抚养费,彭某返还彩礼9万元给黄某,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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