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县市管局旭日分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后表示,陈先生到该游泳馆游泳,也就和游泳馆建立了事实的服务合同关系,游泳馆应当尽到保障游泳者在游泳馆游泳时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因此,游泳馆因经营场所存在瑕疵,导致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应该负赔偿责任。经过市管局工作人员的调解后,游泳馆表示愿意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之外,还赔偿2000元误工费和营养费,消费者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七条和第十一条中关于消费者权利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