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消协受理投诉后,经过调查,证实投诉人购买的啤酒是在弋阳县弋江镇陈家塘一便利店购买的,据该店主称该啤酒是从弋阳县某啤酒代理商李某处购进的。县消协对当事人三方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于2017年7月16日在县消协召集各方当事人就啤酒炸伤一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做出了一定的让步,由啤酒代理商李某做出一次性补偿消费者人民币4万元。最终此案调解成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的啤酒瓶体爆炸致使消费者受伤,经营者应当对此进行赔偿,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利益。
市消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遭受到人身财产损失的时候,一定要树立维权意识,行使国家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主动向经营者求偿,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币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