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欧阳华伟)为进一步提升全体市民文明素质,宜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启动了《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历经调研和论证、起草和征求意见、审议和修改三个阶段,于今年9月24日经宜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明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规范、鼓励和支持、实施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分别是:
第一章 总则,共六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条例适用范围、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及相关地方和部门的职责。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共十条。主要内容分三大块:一是规定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行为规范和公序良俗。二是倡导礼仪、餐饮、交通、旅游、网络、邻里、家庭、社区、校园、经营等十七个方面的文明行为。三是根据创建文明城市的考核要求,对影响公共秩序、公共环境、交通出行、社区生活、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三章 鼓励和支持,共七条。主要规定建立对文明行为的表彰奖励、激励帮扶制度,对文明创建活动、慈善公益、志愿服务、个人捐献、见义勇为等行为的鼓励和支持措施。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共十条。主要规定市县两级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分别从财政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生活便利设施保障进行规定,以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明确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四条。主要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后果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根据不重复原则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共一条。主要规定条例实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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