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新闻网讯(李晓建、刘小明)双方交换宅基地各自建房后,又凭宅基地交换协议要求建附属建筑被阻止诉至法院,未获支持。近日,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与何某系同村村民,2015年10月3日李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交换协议”,协议内容约定:李某与何某将宅基地对换,并规定了各自使用土地的面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宅基地),同时为两家预留了出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堵塞出路。协议签订后,李某与何某分别在置换后的地块上建房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李某在靠近何某房屋处兴建化粪池遭到何某阻止,李某以双方签订有宅基地交换协议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何某不得阻止其修建化粪池。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的成立及生效不能必然产生物权上的效力。再依据法律规定“国家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案中,“宅基地交换协议”约定中双方的土地范围均属于集体所有,双方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或基于合法占有所享有的基础性权利必须符合《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双方均无权仅凭“宅基地交换协议”就简单的要求对涉案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或基于合法占有所享有的基础性权利。